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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。

文章来源:喀左北印纸塑包装 发布时间:2022-09-06 14:05 作者:喀左包装小编

 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:

  一、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
  二、成分或者配料表;

  三、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
  四、保质期;

  五、产品标准代号;

  六、贮存条件;

  七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
  八、生产许可证编号;

  九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,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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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相关知识拓展:

  想要生产某食品,需要在外包装上列明哪些事项?

  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

  (一)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
  (二)成分或者配料表;

  (三)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
  (四)保质期;

  (五)产品标准代号;

  (六)贮存条件;

  (七)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
  (八)生产许可证编号;

  (九)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
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,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。

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六十八条: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,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
  第六十九条: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。

  第七十条: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、说明书和包装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、第八项、第九项规定的事项,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、用量、使用方法,并在标签上载明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。

  第七十一条: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负责。

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清楚、明显,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,容易辨识。

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,不得上市销售。

  第七十二条: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、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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